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