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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保转移?

  • 啊南
  • 1118阅读
  • 2021.04.15

  社保转移分为医疗保险转移、养老保险转移以及失业保险转移

  以养老保险转移为例

  职工养老转出:

  (一)省内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并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2014年4月1日起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完成申请人转移接续业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如特殊情况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办理转移的业务资料,要求密封盖章后转交。

  2、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办理期限: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二)省外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邮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审核无误后,对已联网的地区通过劳动部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或《回执》信息办理转出业务,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同时上传《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期限: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广州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养老转入:

  (一)省内转入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4、申请人可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办理材料: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期限:

  1、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上传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以及转移基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具体地址

 (二)省外转入

  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邮寄的方式转交(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转移相关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5、申请人可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办理材料: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同意调动的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期限:

  1、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办理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同时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材料:

  1、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

  3、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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